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立案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期限延长以二次为限。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所属公安机关批准。
「發生過一件如此不幸的事情再做住宅,你看外國有些地方也不會這樣做」,他又指程序繁複,清拆、處理業權等問題耗時很久,原址重建「不太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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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